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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第5.1节:权力结构与受害者能动性

林三土 林三土
2024-09-27

呼应近日人民大学王贵元、陕西师大王安中、江西万年县毛奇等网络舆论事件,重发旧文《“我也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运动》的部分章节。《“我也是”》全文共五节、十一小节,因篇幅过长等种种原因无法完整发布在公众号上,但已收入我的新书《空谈》第52-113页(全书共640页,还收录了我的其它许多文章,感兴趣者可点击下面的小程序购买)。

(前文从略;注释从略)

五、性别偏见:以“自我受害者化论”为例

上节对各类性别偏见的考察,也有助于我们辨析质疑者对MeToo运动提出的“弱女子批判”(见第1节),亦即“自我受害者化论”。根据这种论调,一方面,MeToo运动以〖不容置疑的“邪恶有权男人+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把女性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剥夺了女性在〖受害者〗之外的其它身份,否定了〖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L.10),强化了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与女权主义的赋能(empowerment)使命相违;同时这种〖只强调权利、否认责任的女权主义〗(L.15),又让那些〖视性为一种“交易机制”去换取自身利益〗的女性得以在事成之后转身扮演受害者角色(victim playing),〖一边顺从、参与[性别]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L.10),通吃两头好处。另一方面,质疑者声称,MeToo运动出于受害者心态(victim mentality)而把所有合理的〖自我保护〗建议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斥为〖荡妇羞辱〗,最终只会事与愿违,导致懵懂无知的女孩们不明白〖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醇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会给自己招来性侵扰的〖人类常识〗(L.14),主动送羊入虎口。本节先后辨析这两方面批评意见。

§5.1  权力结构与受害者能动性

(1)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自我受害者化论”带有强烈的“滤镜后的(异性恋)男性中心视角”色彩。不论是此处声称MeToo运动鼓吹〖不容置疑的“邪恶有权男人+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L.10),还是前引〖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的说法(L.2),显然都无视了性侵扰受害者与作案者的身份多元性、以及MeToo运动对这方面公众意识觉醒的促进。比如当有男学生指控纽约大学女教授阿维塔尔·罗内尔(Avital Ronell)对他进行性骚扰时,包括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内的少数学者曾试图为罗内尔辩护,却遭到了MeToo舆论的猛烈批评,认为辩护者采取的恰恰是传统上对性侵扰轻描淡写转嫁责任的“谴责受害者(victim blaming)”策略,巴特勒也随后表示了道歉[1]。将MeToo的“故事结构”表述成邪恶有权男性与无辜柔弱女性(或不懂〖自我保护〗的〖某些男同〗)之间的对立,其实是一种攻击稻草人的论证策略。

有些MeToo质疑者或许会觉得委屈:难道MeToo运动中,不是常常出现“相信女性(#BelieveWomen)”、“我们相信她(#WeBelieveHer)”之类高度性别化的口号吗?这些口号难道不是在暗示,性侵扰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凡是女性的证言都是真的吗?从这个角度说,难道MeToo运动不是在强化性别二元对立的叙事套路、鼓吹女性的自我受害者化吗?

前面提过,父权社会的性别偏见与性别权力结构存在多种表现形态,性侵扰的男女性受害者分别遭受着不同形态性别偏见与权力结构的压迫和伤害。性侵扰受害者的女性比例远高于男性,作案者的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女性一生中遭到性侵扰的概率远高于男性;与男性证言相比,女性证言面临特殊的“可信度打折”问题;与男性(至少异性恋男性)相比,女性(有时加上男性同性恋)面临特殊的“荡妇羞辱”问题;但与女性相比,男性则面临特殊的“男子气概羞辱”问题;等等。

(1a)可以注意到,MeToo运动中出现的“相信女性”、“我们相信她”等等口号,基本上都是针对父权社会文化中女性证言遭到的“可信度打折”而做出的呼吁。这一问题确实具有极其强烈的性别特殊性,因此强调女性受害者的身份并无不妥。同时,恐怕没有人会真的以为,“相信女性”之类口号的用意,是叫人不分举证阶段、不看具体证据、不分青红皂白地接受(并且仅仅接受)来自女性的证言;相反,这类口号显然是呼吁人们反思自身无意识的“可信度打折”偏见,在评估性侵扰证据的过程中对女性的指控证言赋予应有的信任(绝大多数证言本身已经达到满足“引议责任”所需的“表观证据”门坎;对于“说服责任”而言,“可信度折扣”的去除同样有助于其达成)。

(1b)此外,女性遭受性侵扰的比例与风险远高于男性,同样意味着女性受害者的经验在MeToo运动中占据核心(尽管并非全部)位置,是极其自然且合理的。绝大多数MeToo证言也因此并不仅仅关于性侵扰,而是关于女性在整个父权社会中普遍遭受的方方面面或隐或显的歧视与威胁。MeToo运动的集体证言与赋能,因此具有了两重面相:性侵扰受害者之间的“我也遭受过性侵扰”,与女性之间的“我也遭受过性别歧视”,并分别以二者为基础,联结成两个大部分交叉却又并不完全重迭的、各自为其成员提供支持与团结的心理共同体。

(2)包括MeToo在内的反性侵扰运动,经常强调权力结构与当事人权力不对等在性侵扰问题上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不仅包括性别权力结构,也包括学术(尤其师生)权力结构、宗教权力结构、长幼辈权力结构、上下级权力结构等等,以及相应情境下的权力不对等。一方面,男女性在人体解剖学层面的生理差异,以及父权社会将男性视为“征服者”、女性视为“战利品”的文化,的确是性侵扰问题上最重要的权力结构,也导致性侵扰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作案者大部分是男性、女性一生中遭遇性侵扰的概率远大于男性等现象,以及女性受害者证言在MeToo运动中的核心位置。

另一方面,其它类型的权力结构,在具体情境中也可能对性别权力结构起到加剧、抵消、甚至扭转等种种效果。由于父权社会中,男女性在各行各业领导职位或权威身份上所占的比例往往高度失衡,因此在大多数性侵扰案件下,其它类型的权力结构恰与性别权力结构相重叠,比如男导师性侵扰女学生、男领导性侵扰女下属等。但在少数案例(比如前述的罗内尔事件)中,性别之外其它方面的权力不对等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还有一些案例,性侵扰根本不是为了满足作案者的“性欲”,纯粹只是其展示或确认与受害者之间权力关系的手段(比如在不少男男性侵扰的案例中,作案男性是异性恋、对受害男性并没有产生情欲,性侵扰的目的仅仅是展示:在二者之间,自己是拥有“男子气概”的“征服者”,对方则是丧失“男子气概”的“被征服者”)。

强调权力结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是否真如质疑者所说,等同于否定女性(或者其它性别的性侵扰受害者)具有〖力量、自主性、勇气〗及在“(潜在)受害者”之外的其它身份,或者等同于〖只强调[受害者的]权利、否认[受害者的]责任〗?

(2a)这是一种很奇怪的逻辑跳跃;而且有趣的是,我们在面对其它类型的案件时,往往并不会冒出类似的想法。比如假设有人走夜路时遭到持刀抢劫,被抢走了身上所有现金;当其后怕地诉说此次经历时,我们绝不会认为其在“自我受害者化”、让自己的人生被“抢劫受害者这一个身份”所“定义”;也不会认为一旦承认了劫匪与被抢者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此处体现为体力或武器上的差距、以及人身伤害对各自生活的不同影响),就等于否定了被抢者的力量、自主性、勇气等品质(这些品质完全可以在生活中其它方面体现出来)。同样,能够“智斗劫匪”、“勇斗歹徒”自然值得敬佩,但我们绝不认为如果被劫者不敢空手入白刃去夺对方的武器、或者没能想办法向远处的路人求救,就是未能尽到自己“反抗劫匪的责任”,从而没有资格抱怨抢劫,甚至还应该受到责备。

(2a-1)有人或许会说:面对持刀劫匪,生命受到威胁,乃是〖极端情况〗,而性侵扰的情境往往远远没有这么极端,受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的〗(L.10),不能与“要钱还是要命”的极端情况相模拟。那么我们不妨换一种假设:某个国家政府无能,地方帮派横行,向各自势力范围内的普通商贩索要保护费;这些帮派做事还算讲“规矩”,从来不对拒绝缴费的商贩打打杀杀,只是成天派些喽啰大摇大摆地堵住商铺门面,令其生意惨淡,举家食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因为商贩们面临的情况并不“极端”、完全可以“选择”忍饥挨饿清贫度日,而去责备那些无奈缴纳保护费的商贩、认为他们〖视[保护费]为一种“交易机制”去换取自身利益〗、没有尽到拒绝服从的责任吗?或者当忍无可忍的商贩们公开发声,呼吁政府与全社会正视帮派问题、携手打击其欺行霸市的行为时,我们会因为他们之前各自都曾多多少少缴纳过保护费,而认为他们是自相矛盾地〖一边顺从、参与[帮派与商贩之间的]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因此失去了抱怨帮派欺凌的资格吗?很难想这会是我们的态度。

然而当发生性侵扰时,人们却往往下意识地在受害者身上找原因:你衣着举止过于“轻佻”,向对方发送了错误的“信号”;你缺乏力量与勇气,所以才没有及时反抗;你把问题推给无所不在的“权力结构”,正是你“自我受害者化”、否定自身能动性的表现;你明明可以通过放弃学术/工作/晋升等等机会来化解对方的性要挟,却舍不得放弃而“选择”就范,事后却又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这不叫“只强调权利、否定责任”叫什么;诸如此类。显然,对性侵扰受害者的额外求全责备,本身就是父权社会(滤镜后的)性别偏见的产物。

(2a-2)有些时候,质疑者乍看似乎并没有对性侵扰受害者额外求全责备,而是认为后者“推卸责任”的逻辑与其它某些案件如出一辙,比如:〖那种“如果她不让他侵犯,她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的逻辑,和那种“如果我不行贿,我就得不到这个工程”的腐败逻辑有什么区别呢?〗(L.10)——但是这一似是而非的模拟,忽略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道德区分。

其一,是“未能进行(有可能阻止事件完成的)反抗”与“进行(作为完成事件所须的必要环节的)主动配合”之间的区别。作为一个完整的事件,贿赂由至少两方面的必要“环节”构成,缺一不可:当事一方的“索贿(或受贿)”,与当事另一方的“行贿”。索贿者提出财物方面的要求或暗示之后,财物不可能因此自动到帐,而是不得不等待行贿者领会意图之后主动将财物奉上;只要行贿者不主动采取任何行动,“贿赂事件”就无从发生,发生的仅仅是“索贿事件”。倘若索贿者等不及行贿者的领会与配合,直接动手取走后者的财物,这就不再是“贿赂”,而是“抢劫”了。

相反,无论在抢劫还是性侵扰中,受害者的“配合”都并非事件发生所需的“环节”。尽管受害者的反抗有时也可能成功地及时阻止抢劫或性侵扰企图的实施、导致其“未遂”,但反过来,抢劫或性侵扰的得逞,却并不以受害者的忍气吞声甚至主动配合为前提条件(比如抢劫犯完全可能从极力反抗的受害者那里抢走财物;再比如领导对下属施以咸猪手,即便下属觉察后出言呵斥,此次骚扰也已发生)。把“被性侵扰”模拟于“行贿”而非“被抢劫”,错误地刻划了性侵扰的事件结构,将其混同于须由双方配合完成、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缺一“主动供给”环节不可的〖[性]交易机制〗(L.10),从而偷换了性侵扰受害者在事件中的行为性质与责任。

其二, 即便在以“主动配合”为必要环节的“交易”类事件中,我们往往仍会根据配合者身处的情境,做出更加细致谨慎的道德区分,尤其是“通过牺牲自己的某项正当利益而换回另一项遭到挟持的正当利益”与“通过对主事者的利益输送而换得其对输送者自身攫取不当获利的首肯”之间的区分。比如前述的保护费案例,商贩“主动配合”缴纳,固然是这类事件的必要环节(否则帮派便须直接从商铺抢劫财物),但我们一般认为其行为情有可原,因为本该归其所有的正当利益(不受威胁地经营并从中获利)遭到了挟持,使其不得不在两项本归自己所有的正当利益(正常经营获利与免缴保护费)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非有意借此打击同行业的竞争者。类似地,对于行贿,我们也往往区分“某地的政治已经腐败到倘不行贿便寸步难行,为了保住按照正常招标程序本该属于自己的项目而不得不屈从于索贿者的无理要求”与“通过主动贿赂并未索贿的主事者,拿下某个以自家实力本来到不了手的项目,挤走更有资格的竞争对手”等不同情境,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

然而与前述“未能反抗”与“主动配合”之间的区分一样,在MeToo质疑者对性侵扰受害者处境的刻划中,“为换回正当利益而做出牺牲”与“为攫取不当获利而主动交易”之间的区分也遭到了抹杀,所有〖不让他侵犯……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的情况被预设归入“为攫取不当获利而主动利益输送”的范畴(尽管“为换回正当利益而被迫做出牺牲”恐怕才是现实中的基本情况)。这样的默认归类,显然是对性侵扰问题的另眼相待,无疑仍旧受到内化了的性别偏见的影响。

(2b)对性侵扰受害者的求全责备,除了反映出MeToo质疑者对性别偏见的内化之外,或许还反映出其在道德现象(moral phenomenological)维度上的狭隘个体主义观念[2]。诚然,正如一些质疑者所言,〖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是逆转[任何权力结构的]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L.10);但MeToo运动不恰恰是这样一种集体性的〖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的反抗吗?正如在前面关于帮派保护费的思想实验中,我们并不会觉得商贩们公开发声呼吁大家正视帮派欺凌问题的做法是〖只强调[自己的]权利、否定[自己的]责任〗;恰恰相反,我们会认为,参与发声、公开诉说自己遭受帮派欺凌的经历,正是商贩们在运用自己的力量、勇气与能动性,挑战既有权力结构的压迫,践行身为公民的责任。MeToo运动对过往遭到社会无视的不计其数的性侵扰事件的曝光、对默许与纵容性侵扰的制度、文化、权力结构的批判,不同样是性侵扰受害者们的力量、勇气、能动性与责任感的体现吗?为什么到了质疑者这里,却反而成了对这些品质的否定呢?

MeToo质疑者也许会说,集体性的反抗,最终还不是要落实到个体层面,由每个个体在具体情境中的抗争所构成?这话固然不错,但MeToo质疑者所想象(或心仪)的对性侵扰及其背后权力结构的反抗,是个案中散兵游勇式的〖面临侵犯坚决清晰说不〗(L.10),并且一旦未能做到,便归咎于受害者本人缺乏〖力量、自主性、勇气〗。期望以这种散兵游勇式的反抗从根本上打破强大牢固的权力结构,显然并不现实;以此标准去对孤立无援的个体求全责备,恐怕也难称道德。

与此相对,正如本文引言部分所说,MeToo运动一方面通过同声共气的集体证言相互赋能,令受害者不再陷入孤立与自我否定,另一方面通过促成公众意识的觉醒,消除旁观者在性侵扰问题上的偏见与冷漠(而不仅仅是〖教育[潜在作案者]节制与尊重〗)并推动反性侵扰制度的完善,进而逐步改变潜在受害者与滋养性侵扰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力量对比;唯其如此,个案中的反抗才有可能汇聚成集体行动的洪流,真正地〖逆转这个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只有对集体行动本身深怀惧意(譬如受第3节所述“群氓恐慌”影响)者,才会认识不到MeToo运动在这方面的重大意义,反而视其为对性侵扰受害者个体品质与能动性的否定。

(后文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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